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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浏览次数: 日期:2022年02月14日

    近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年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两个清单”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不断提升利用外资规模和水平,推动我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两个“负面清单”的内涵

本次修订进一步缩减了“两个清单”内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精准度得到提升。其中,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3条缩减至31条,2021年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30条缩减至27条。主要变化:一是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二是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三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四是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广泛宣讲两个“负面清单”的意义

发布和实施两个“负面清单”,是我们面对世纪疫情交织和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的新形势,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稳定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的决心,对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及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两个“负面清单”的发布也将为我省“引进来”带来新的机遇和活力,将进一步推进我省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外商投资环境,提振外商投资信心,为推动我省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各市要重点围绕新版负面清单变化的内容及进一步放开的领域,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基层走访调研、专题培训、公众咨询服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展示我省扩大开放的决心,吸引更多的外资投向。

三、扎实推动两个“负面清单”的落实

各市要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一是加强工作衔接。各市发改、商务部门要切实把新版“负面清单”的贯彻纳入日常工作,加强与市、县、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的联系,指导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二是注重问题收集。关注并收集新版负面清单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企业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与解决。三是强化沟通协调。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协调,加强部门联动,确保两个“负面清单”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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