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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最新版的《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浏览次数: 日期:2024年11月08日

 我省公布最新版的《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最新版的《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印发全省执行。 

  一、主要调整变化情况 

  (一)新增“保安服务”1个品目。由于保安服务采购量较大,且需要专业资质,2022年财政部将“保安服务”从“物业管理服务”品目中单独列出,作为一个品目,我省各单位也陆续按单独品目实施采购,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安服务采购,拟将“保安服务”新增列入我省集中采购目录。 

  (二)取消“银行代理服务”1个品目。2023年财政部在开展新的代理银行服务采购时,改用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规定的适用情形,为做好今后我省代理银行服务的采购工作,我们拟参照财政部做法采用框架协议方式,因此需要从集中采购目录中取消该品目。 

  (三)细化“乘用车”等6个品目。为便于各单位精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我们对相关品目进行了细化。①将“乘用车”细化为轿车、越野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其他乘用车等6个品目。②将“家具和用具”细化为办公桌、会议桌、茶几、办公椅、会议椅、三人沙发、单人沙发、书柜、文件柜、保密柜等10个常用品目。③将“被服”细化为制服、羽绒和羽毛服装、普通服装、鞋靴及附件、被服附件、其他被服等6个品目。④将“软件开发服务”细化为基础软件、支撑软件、通用应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服务等6个品目。⑤将“运行维护服务”细化为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安全、其他运行维护服务等5个品目。⑥将“印刷服务”细化为单证、票据、其他印刷服务等3个品目。 

  二、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目录内采购规则。该通知中明确了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采购规则,规定了“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对单项或批量省本级小于50万元、设区市级小于40万元、县(市、区)级小于3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已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均应施行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或者未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采购人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通过网上商城或者其他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方式采购,并留档相关记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保持不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均为省级50万元、市级40万元、县级30万元,工程项目省市县统一为60万元(由省政府2020年批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保持不变。省级、市级、县区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保持不变仍为200万元(含)以上。 

  (四)适用期限。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当按照本通知实施。 

  三、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信息来源: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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